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要求,銷售方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5年12月底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span>
按照2015年第90號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這樣銷售方就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就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會計處理如下:
1.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2.支付清理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
3.收到變價收入
借:銀行存款
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全面營改增后,政策又發生變化?!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十四款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p>
按照財稅〔2009〕9號和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國稅函〔2009〕9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p>
四大行業(建筑、房地產、金融、生活服務)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放棄減稅。
但是,之前已營改增的行(如交通運輸等)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未抵扣的固定資產似乎有所歧義。36號文附件2規定的“營改增試點之日”應為2016年5月1日,交通運輸等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已經營改增,若其在自身營改增后到2016年5月1日之間購進的固定資產,由于已經抵扣,2016年5月1日后銷售時按照適用稅率計稅銷項稅額即可;但若其在自身營改增前購進的固定資產,也未抵扣,2016年5月1日后銷售,是按照36號文附件2規定的“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還是可以按照2015年第90號公告規定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筆者認為,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當按照36號文執行。